2007年3月9日,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,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。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,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,革除了长期以来内、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导致的负担不公平等诸多弊端,使中国的所有企业从此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。
新税法的积极因素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:统一适用,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;统一税率,将新税率统一为25%,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%的照顾性税率;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,就工资、捐赠、研发费用、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;统一税收优惠,实行“产业优惠为主、区域优惠为辅”的新税收优惠体系。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意义在于两税统一以后,可以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,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,对于提升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是非常有意义的。
总体来说,两税合并以后,对外资企业影响有限。首先,税收并不会对引资起决定作用,而是看一个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,政策法律是否健全并具有连续性。其次,要看市场,包括原材料市尝劳动力市场和产品销售市场的状况。这些方面我国的条件都比较好。第三,看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,以及完善的交通运输、保险等基础设施情况。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,他们的主要目标是抢占中国市场,眼光都很长远,所以对这次税率调整不会太敏感,只是一些小的外资企业会受一些影响,但这样也有利于优化外资企业结构。
需要强调的是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,其过渡期优惠政策也随之出台。2007年12月26日,国务院公布的“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”,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做出规定。
与这个通知一道公布的还有“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”,内容涉及原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,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。
“该表”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。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,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,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。其中,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,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。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,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、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、场所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以及从事机尝港口、铁路、公路、电站等能源、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。
这个“通知”中提到的30项原有优惠政策得以“延续”,将会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。
总之,外资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,税制差异让外资有超国民待遇,而两税合一确立内外资公平机制--“十一五”期间,将逐步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的实施,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搭建了一个公平的平台。
